顾问劳动合同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顾问劳动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顾问劳动合同1甲方: 有限公司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乙方(置业顾问): 身份证: 现住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劳动合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本合同期限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
1、订立有固定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自 年 月 日起始,以完成 工作为合同终止期限。
二、工作内容:
1置业顾问在充分发挥自己能力的基础上,开发房源及客户,提供买卖双方交易信息,促成买卖交易完成,利用公司培训的业务知识,按照公司提出的工作要求开展工作。
2保证把开发的房源及客户信息通过公司平台进行交易。交易从签约开始由公司完成,置业顾问在交易中有提供信息,必要协助,配合的义务。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三、
(一)公司权利和义务:
1合同签订就表示置业顾问同意并遵守公司的规章规定,接受公司工作安排。配合区域经理和业务经理的工作调查和安排。及时向公司汇报工作,接受工作指示。
2公司安排置业顾问从事 一定区域二手房买卖房源及客户开发 工作,根据公司工作要求对置业顾问进行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合同附件约定的报酬支付给置业顾问。
3当置业顾问不能够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公司要求的业绩指标,由于房地产经纪工作的区域性,工作时间的特殊性,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与置业顾问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不承担有关的一切损失。
4置业顾问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如果没有完成公司规定的业绩指标,公司有权利终止与置业顾问签订的合同。如果以后置业顾问拥有房源及客户只要通过公司平台交易就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处理。
5如果置业顾问违反公司规定或超出工作授权范围以及在工作过程中由于自己的过失给公司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损失由置业顾问个人承担。
(二)置业顾问权利和义务
1置业顾问应当积极按时参加有关公司组织的培训,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工作会议。根据公司的要求置业顾问应当努力提高职业技能,按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2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遵守公司业务开展中的规定。禁止以公司名义从事业务以外的任何工作,业务工作的开展必须在授权的范围内,以公司许可的名义,按照公司授权的程序和方式工作。
3按照约定的标准从公司处获取报酬。置业顾问开展业务所需费用由置业顾问自行承担。在开展业务工作过程中由于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意外损失由置业顾问自行承担。
4置业顾问故意汇报虚假房源及客户信息,或者瞒报房源及客户信息,把开发的房源或者公司的房源通过自己私下交易,或者公司以外的交易平台交易的,按照约定置业顾问应当赔偿公司的损失,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置业顾问个人住址、身份信息、通讯方式等有关变化应向公司及时提供。
四、工作时间:
除公司安排的必要培训工作交流时间外,置业顾问自由安排时间开展房源及客户开发工作,平时无固定工作时间要求。
五、劳动报酬:
1、公司按下列方式,以现金或银行转帐形式支付置业顾问工资
按完成工作计酬,具体报酬标准以附件约定为准,报酬按税前数额为标准。
2、公司发放报酬时间为每月十日。
六、社会保险:
1、置业顾问以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
2、置业顾问所领取的劳动报酬中包含国家法律规定有关社会保险的费用。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一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将变更要求送交另一方,另一方 七日内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本合同。
2、除法定的条件外,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如下:
置业顾问违反公司原则规定;
没有按时完成工作目标;
不能有效承担房源及客户开发工作,并不胜任其他工作安排;
同业竞争侵害公司利益;
泄露公司机密。
3、除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外,双方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如下:
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情况出现;
国家或者北京市房地产政策出现不可预料的变化,合同业务无法开展; 公司原定业务重心转移,出现业务调整。
4、本合同终止,一方希望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日与对方协商续订劳动合同。
5、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司或置业顾问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对方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要求,并做好全部交接工作,不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八、其它约定:
1、置业顾问完成公司指定房源及客户开发,置业顾问按约定得到奖励。具体比例由附件约定。
2、本合同所称的开发房源及客户工作的完成是以房产最终得以交易为标准。具体提供房源及客户为不同人时按照附件约定比例提取报酬。
3、本合同有北京东方大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协商一致的内容等附件。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合同法,劳动法有关规定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对裁决不服可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 置业顾问)(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顾问劳动合同2甲方:
乙方:
甲方为全面推行零缺陷管理模式,兹聘请乙方作为常年质量管理咨询顾问;乙方作为甲方的常年质量管理顾问单位,为甲方提供方案型的质量管理咨询和培训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特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一年签订一次,到期可续签或终止。
二、在签约期内,甲方享有 企业会员的所有待遇。
三、乙方提供质量管理顾问服务的程序是:
1 、甲方现场的调研与诊断
2 、制定整体辅导计划(其中针对关键过程实施改进的“专案咨询计划”另定服务协议)
3 、协商制定全年跟踪辅导议程
4 、实施顾问服务
……此处隐藏15526个字……: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收件人: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电邮:__________________电邮: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的附录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如果本协议正文条款与附录条款有不同解释的,以本协议正文为准。
签字: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乙方代表: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字: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顾问劳动合同13甲方: 所在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因工作需要,甲方聘用 先生为甲方科技创新顾问。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聘用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有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作废。如需继续聘用,须提前一个月进行协商,重新签订聘用协议。
二、工作要求
1、甲方聘用乙方: 担任科学技术创新顾问,提供有关设备、企业产品科技优化、创新、改造等技术服务;并对申报科技型项目、技改类项目及实用新型专利等提出咨询意见 ,工作职责由甲方制定,具体工作内容由甲方总经理协商乙方共同确定完善。
2、乙方服务甲方的工作地点包括甲方企业、科技大学实验室、科研基地及其他。
3、乙方应按岗位职责和规范要求,完成与其技术职称相一致的工作任务。
4、乙方在协议期内遵守甲方的企业顾问规范管理制度。
三、甲方义务
1、提供与乙方技术指导咨询服务相关的资料(项目资料、咨询事项资料);
2、为乙方提供工作条件、场地或其他协助事项;
3、为乙方提供人员管理调配权限,方便乙方开展顾问工作。
五、乙方义务
1、根据甲方要求完成技术指导咨询服务工作;
2、积极向甲方反馈技术指导咨询服务成果或相关问题;
3、乙方必须严格保守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未经甲方同意向第三方透露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自行提供产品创新科研设备;
5、为甲方经营管理提供指导咨询服务;
6、为甲方员工提供技术培训、咨询服务;
六、工作报酬待遇
1、聘用期间甲方支付乙方薪酬为: 元/年。
2、甲乙双方就签订协议的七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形式向乙方支付薪酬。
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1、本协议期满的。
2、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3、一方被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过大的。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乙方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工作的。
八、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1月书面通知另一方。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顾问劳动合同14(一)用人单位的缔约资格
依法成立的各类法人及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有权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二)双方的知情权
(1)用人单位的主动告知义务。
(2)劳动者的如实说明义务。
(三)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类。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而特定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
(四)劳动合同的形式
除了非全日制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外,其他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
(五)劳动合同的内容
1.必备条款与任意条款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除了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就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进行约定,从而形成劳动合同的任意条款。
2.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新录用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考察了解的特定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3.服务期、竞业限制与违约金
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特定情形下约定的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期间。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出于保守商业秘密的目的,与劳动者约定的在劳动者在职期间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间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该用人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该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和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了上述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六)劳动合同的生效与无效
1.劳动合同的生效
(1)主体合法。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
(4)形式合法。
2.劳动合同的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始于用工之日,而非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时。
(七)扣押及担保禁止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